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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章程》获教育厅核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07 浏览次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桂教章核〔20158号),《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章程》已经广西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党组会审议通过,予以核准。根据核准书规定,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2015618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在广泛征求广大师生意见基础上,经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崇左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教育厅核准。《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章程》是我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章程的核准,将推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附件: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章程

序言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创办于1939年,时为广西省立龙州师范学校。1950年省立养利简易师范学校、隆安简易师范学校并入,更名为广西省龙州师范学校;1955年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专区龙州师范学校;1972年更名为南宁地区第二师范学校;1978年升格为南宁师范专科学校;1994年更名为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3年南宁地区第二民族师范学校并入;2009年升格为广西民族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治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简称:广西民师院;英文校名: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英文缩写:GXNUN。法定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佛子路36号。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崇左,服务广西,面向东盟,培养适应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教育师资和应用型人才,大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五条学校坚持特色办学和科学发展,努力建设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区内有一定影响,在同类院校中处于先进水平的富有教师教育、民族和边疆特色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学校由崇左市人民政府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崇左市人民政府共建,以市为主;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指导。

第七条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培养方案及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的条件,自主建立各级科学研究和教学教研基地,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审教职工职称和聘任教职工职务,自主制定和实施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提高财产经费使用效益;

(七)依法独自或者与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办学;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规定;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为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提供学业成绩等信息;

(五)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六)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七)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党政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活动,发展积极作用;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把学校办出特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校通过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与决策制度。全委会负责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委会,如遇重大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主持校党委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全委会、常委会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授权其他校领导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可视议题情况商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并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党纪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学术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发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规划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定学术道德重要事项以及专业技术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标准;

(三)审议或决定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四)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奖项、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五)指导和监督二层机构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就教学科研资源配置、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国内外合作办学等提出咨询意见;

(七)就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八)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以及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由各学院、科研机构或相关部门学术委员会民主推荐,经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指导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系、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分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专门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授予等工作。涉及学位授予学术标准及细则等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应当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二级学院(系、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节 教学科研及辅助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以校、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二级学院(系、部)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二级学院(系、部)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本二级学院(系、部)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

(四)负责本二级学院(系、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并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制定本二级学院(系、部)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六)提出设立本二级学院(系、部)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就人员的聘用与管理提出意见;

(七)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系、部)党委(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二级学院(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二级学院(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二级学院院长(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二级学院院长(系、部主任)是本二级学院(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本二级学院(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定期向本二级学院(系、部)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二级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二级学院(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系、部)最高决策机构,二级学院(系、部)党委(总支)正副书记、二级学院正副院长(系、部正副主任)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根据研究内容不同,会议由二级学院(系、部)党委(总支)书记或院长(系、部主任)主持,也可以轮流主持。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可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基地等直属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校直属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与社会实践等。

第四节  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和直属机构,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和直属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明确职能分工,公布管理权限、办事程序、服务事项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服务的竞争机制和评估机制,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学院(系、部、处、室)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任期五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重大决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分工会在校工会的指导下负责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单位)的工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自己的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须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学校共青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发挥共青团职能。

第三十九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布,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校通过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开展高职教育和继续教育,力争发展研究生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学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第四十二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文学、理学、教育学为基础,积极发展管理学、经济学、工学、艺术学和法学等应用学科。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的定位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学生的入学资格、学业标准和基本修业年限的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实行学位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培养适应社会需要、胜任社会工作和创新社会事业的应用型人才,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职业素养为中心,使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五条学校加强学科专业建设,通过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深入调查研究,坚持以学科为支撑、以专业为基础、以岗位为核心的原则,设置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学科专业,形成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专业群。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和培养机制,优化应用型师资队伍结构。

第四十七条学校大力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加强校内、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推进协同合作、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托区位优势和地缘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合作交流。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教师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各类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教职工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十七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人格尊严权利,不受体罚、侮辱、歧视;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和申辩,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集体劳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学校学习、培训的各类非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外国留学生依照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六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经济责任、绩效评价、审计监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与考核监督体系,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八条学校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学校的经费、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十九条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章学校和社会

第七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鼓励科研成果转化,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及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服务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知识库和人才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建设服务。

第七十三条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校友总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不同地域、行业、专业、届别等类型的校友组织。

校友是指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七十四条学 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学校、企事业单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代表组成,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密切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对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推动合作与交流、扩大办学资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加强与校友、社会各界的联系,发动和凝聚校友及社会各方力量,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长远发展。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九章 校训、学校标识、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训:进德修业崇学善成。

第七十七条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名称、徽志、徽章和校旗。

学校名称“广西民族师范学院”中文手写字体采自邓小平手稿集字。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学校名称、符号和图案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区域印有校名及徽志。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歌为《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校歌》。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1217日。

第八十条学校的网址为http://www.gxnun.net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学校若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应修订本章程。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制定和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经校长签发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符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修改。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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